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八百一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百一十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