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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