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