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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