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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