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七百八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