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