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七百八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