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七百八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