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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