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七百七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