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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