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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