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七百六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