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