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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