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七百六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五条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