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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