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七百六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三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