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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