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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