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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