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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