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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