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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