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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