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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