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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