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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