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七百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