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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