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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