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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