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七百零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