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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