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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