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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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