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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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