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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