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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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