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九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二节 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