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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