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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