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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