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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