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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