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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