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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