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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