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