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七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