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