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七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