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七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