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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