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