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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