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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